關於基金會
一、設立依據
依據臺灣省政府74年3月12日府教5字第144076號函頒訂 「臺灣省加強文化建設重要措施」方案於 75年12月16日召開財團法人花蓮縣文化基金發起會議,即向主管機關花蓮縣政府申請設立許可登記,並經花蓮地方法院於76年3月28日公告及發給法人登記證書,正式完成法定手續成立財團法人花蓮縣文化基金會。
奉花蓮縣政府110年5月20日府文藝字第1100098690號函核備「財團法人花蓮縣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」。(歷經6次修訂並經法院公告日:於82年2月5日第1次修訂、84年12月7日第2次修訂、89年12月30日第3次修訂、93年3月3日第4次修訂及101年11月29日第5次修訂、109年12月11日第6次修訂)。
二、設立目的
本會以促進文化建設,推展文化活動,提高國民文化生活水準,增進國民身心健康為宗旨。
三、組織概況
本會設董事長1人,董事11人,另置執行長1人由文化局長兼任,下設財務、會計、行政3組,每組置組長一名,並得各置幹事一名,由主管機關派員兼任。本會設監察人3人,由董事長就花蓮縣政府財政、主計單位及相關社會人士聘任之。